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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于西东与泰兴市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西东,泰兴市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于西东。被执行人泰兴市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法定代表人宗雪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于西东与泰兴市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西东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455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