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4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马晶与马英俊、包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晶,马英俊,包光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304号原告马晶。委托代理人苏田奎,大连市沙河口区李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英俊。被告包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晶与被告马英俊、被告包光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07.5元,退回607.5元。审判员 卢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