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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范炜、XX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炜,XX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特52号申请人:范炜,男,汉族,1977年4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申请人:XX,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申请人范炜、XX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范炜、X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3月22日经淮南市大通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范炜赔偿XX人民币1786.00元,于2016年3月28日支付;二、范炜、XX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邸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