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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阴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66号原告阴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