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阴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1166号原告阴某。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阴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某于2016年5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阴某负担。审判员 孔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