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罗永东与赵世祥、苏乙仁等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永东,赵世祥,苏乙仁,郑联岭,苏华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4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永东,男,汉族,1953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文伟,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传毅,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世祥,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乙仁,男,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联岭,男,汉族,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以上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潘五洲,福建省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第三人:苏华榕,男,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再审申请人罗永东因与被申请人赵世祥、苏乙仁、郑联岭及一审第三人苏华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3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永东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以罗永东主张《协议书》有效为由不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利用已严令禁止开采、已封闭的废弃矿场,2012年7月30日以开采手续完整、效益好来诱骗申请人签订合伙协议,2012年8月4日骗取30万元。罗永东2012年8月14日查询诸证,发现被申请人什么都没有,及时向法院及公安机关报案,《龙岩市国资局复查(2014)47函件》(附复印件)完全可证实被申请人是诈骗。(二)一、二审以“判决驳回”罗永东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最高法院公报的(2004)××终字第××号相似案例中,裁定书认为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既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2012年8月1日再审申请人罗永东与被申请人签订《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协议书》及《股东人员分工(暂定)》,各方当事人对投资开采矿产已协商一致,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伙协议成立。但协议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依法申请、审批、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2012年8月14日永定县林业局向赵世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从通知书内容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看,协议已经实际履行。故罗永东以协议不成立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30万元,理由不能成立。罗永东对诉讼标的30万元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享有诉权,但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能支持,一审法院向其释明后,罗永东坚持不改变诉讼请求,原审驳回罗永东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罗永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永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 源代理审判员 陈乐思代理审判员 郑 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