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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诉叶绍宏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叶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287号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善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婷婷,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齐发小区*号楼*单元***户。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叶某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泰成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贾廷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