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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民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银萍与李昭胜、罗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银萍,李昭胜,罗利,李彩霞,李淑侠,黄立美,李某,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民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萍,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先成,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昭胜,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利,居民,系李昭胜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霞,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侠,居民。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韦中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立美(李昭凯之妻),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李昭凯之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城关镇禹王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甘莉,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李银萍与因被上诉人李昭凯、李昭胜、罗利、李彩霞、李淑侠、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李昭凯去世,其妻黄立美、其女李某参加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银萍的委托代理人王先成,被上诉人李昭胜、罗利、李彩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韦中利,被上诉人黄立美、其女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李昭凯、李昭胜、李彩霞、李淑侠系兄弟姐妹关系,罗利系李昭胜妻子。原告与李昭凯、李昭胜、李彩霞、李淑侠的父亲李广军与母亲杨秀英已去世。杨秀英名下有一处房产,房产证号为怀私字第××号,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影院北××号,该房屋面积72.63㎡。2013年,怀远县城关镇东大街影院北巷拆迁还原安置,经协商,李昭凯、李昭胜、罗利、李彩霞、李淑侠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以六被告未与其协商,私自签订怀远县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损害其合法利益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确认六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为:李昭凯、李昭胜、罗利、李彩霞、李淑侠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拆迁安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安置合同虽未征得原告签字认可,但李银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拆迁安置合同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李银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李银萍对被告李昭凯、李昭胜、罗利、李彩霞、李淑侠、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李银萍不服,其上诉理由经归纳为:被拆迁房屋为其父母遗产,其他被上诉人之间签定的房屋拆迁安置合同侵犯其合同权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院均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等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二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一审被告李昭凯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其妻黄立美、其女李某。本院认为,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对于已成立合同的无效事由我国法律进行了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李银萍与被上诉人李昭凯、李昭胜、李彩霞、李淑侠的父母去世后,其留有的遗产李昭凯、李昭胜、李彩霞、李淑侠均有继承权,因未对遗产进行析产,该房屋所在区域进行拆迁时,房屋共有人均有权与蚌埠市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签定安置合同,李银萍称其他房屋其有人与开发公司签定的安置合同无效,不符合上述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但该合同的效力并不与李银萍的继承权相冲突,李银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主张其权利。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李银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丽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