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祝加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391号罪犯祝加玮,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6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5日作出(2012)泰海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加玮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82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祝加玮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祝加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祝加玮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履行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祝加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非法所得未退清,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祝加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