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石声波与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声波,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21民初149号原告石声波。被告王晓峰。原告石声波与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声波、被告王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声波诉称,2015年6月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2015年12月30日还款,至今原告已经多次找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晓峰辩称,借款是事实,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份,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王晓峰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被告王晓峰向原告石声波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此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讼到法院。被告同意偿还,但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本院认为,被告王晓峰向原告石声波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石声波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晓峰负担,此款与上款一并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