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孙宗裔与周勇、谢天贵、陈远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宗裔,周勇,谢天贵,陈远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329号原告孙宗裔,男,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周勇,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被告谢天贵,男,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被告陈远谋,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宗裔与被告周勇、谢天贵、陈远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宗裔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宗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宗裔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