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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洪雨与史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雨,史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316号原告刘洪雨,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史国成,男,35岁,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雨与被告史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雨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