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1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洪雨与史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雨,史国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316号原告刘洪雨,男,1984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告史国成,男,35岁,汉族,个体业主,住望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雨与被告史国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洪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洪雨负担。审判员 刘凤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