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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小华与曹炎丽、周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华,曹炎丽,周佳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3563号原告:苏小华。被告:曹炎丽。被告:周佳斌(曾用名:周加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小华与被告曹炎丽、周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小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合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小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鲍展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金飞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