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丽霞诉王学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773号原告潘某被告王某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