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苏承良、苏承容等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承英,苏成利,苏承容,苏承良,苏承君,苏承忠,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苏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法行初字第00126号之一原告苏承英,女,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苏成利,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苏承容,女,汉族,1963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苏承良,男,汉族,1955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苏承君,男,汉族,196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苏承忠,男,汉族,1950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了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焕开、杜婵娟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大西门转盘房地产交易大楼7楼,组织机构代码:00932027-0。法定代表人冯在文,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杜天鹏,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第三人苏承贵,女,汉族,1953年4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明新(系第三人的丈夫),汉族,195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显祥(系第三人的儿子),汉族,197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承英、苏成利、苏承容、苏承良、苏承君、苏承忠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的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承英、苏成利、苏承容、苏承良、苏承君、苏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承英、苏成利、苏承容、苏承良、苏承君、苏承忠负担。审 判 长 王光彬代理审判员 倪晓晶人民陪审员 张贵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蜀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