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靖江市胜达机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月亮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胜达机电有限公司,江苏月亮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44号原告靖江市胜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新桥镇润新中路15-11号。法定代表人蒋胜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荣平,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康马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邵德永。被告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工业园区北区。法定代表人邵阳。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胜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月亮电机有限公司、无锡月亮电机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胜达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接下页)(以下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戴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