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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125金淑华与巴林左旗碧流台镇二八地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淑华,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财保125号申请人金淑华,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职务主任。申请人金淑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并且提供了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巴林左旗某村民委员会位于某村某某队长地50亩。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