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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82号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罗来选,男,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金波,系该社法律顾问,特别代理。被告武新田,男,汉族,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新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新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更名为河南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新田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25元,由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高荣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曌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