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66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