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小芳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李云茂保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李云茂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86号原告吴小芳委托代理人高庆洪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负责人林志勤第三人李云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芳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第三人李云茂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芳于2016年4月5日以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芳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4582元,由原告吴小芳负担。审判员 罗志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