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367号原告巴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刘某某,住天祝县某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巴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金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