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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秀胜与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胜,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方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李秀胜。委托代理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明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恒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贤尧,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东部高新区2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中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华,临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胜与被告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胜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原告李秀胜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