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秀胜与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胜,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顺方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76号原告李秀胜。委托代理人:徐万怀,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明辉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恒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贤尧,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东部高新区2号路西。法定代表人:刘中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庆华,临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胜与被告济南巨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顺方管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胜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秀胜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原告李秀胜负担。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 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