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许降生与苗当文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降生,苗当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901号原告许降生,男,1954年7月23日生。被告苗当文,男,1963年6月1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降生与被告苗当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降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降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降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降生负担。审判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晓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