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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天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天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天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李素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寇晓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1)古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锦民一终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将该款项划拨至本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锦州精英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