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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竹松与国网浙XX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竹松,国网浙XX田县供电公司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489号原告:杨竹松。委托代理人:徐焕崇、徐春伟,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浙XX田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巍峰。委托代理人:潘足飞、项礼,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竹松与被告国网浙XX田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竹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网浙XX田县供电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竹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1.5元,由原告杨竹松负担。审 判 长  詹玲莲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人民陪审员  厉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