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黑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沙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亚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春禹,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法定代表人宋宏伟,该市代理市长。委托代理人石广利,该市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骆忠波,该市政府法制办副调研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严红,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上诉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下称亚泰公司)诉双鸭山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双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泰公司委托代理人耿亚军、被上诉人市政府委托代理人石广利、被上诉人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红的丈夫郑春江是亚泰公司职工。2014年11月17日,郑春江经双鸭山农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推断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2015年5月11日,严红向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结婚证、郑春江考勤卡、工资卡、银行流水证明、医保卡及双鸭山农场医院出具的医疗门诊费票据、抢救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申请材料。市人社局以严红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具备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双)人社工险不受字(2015)第4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下称《不予受理决定》)。严红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证明郑春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据,是认定工伤的必要证据材料,而不是受理工伤申请的申请材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严红提交工伤申请材料后,市人社局应受理其工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亚泰煤业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认为,市政府依法具有受理亚泰公司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市政府认为市人社局应当受理严红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正确,以及市政府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本案事实,严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市人社局没有任何法定理由不受理申请人严红的工伤认定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以没有法定依据为由,决定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亚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亚泰公司上诉称,严红提交的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其丈夫郑春江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市人社局不予受理其申请正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应予撤销。市政府辩称,严红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申请。严红辩称,市人社局应当受理其申请并认定工伤。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严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市人社局不予受理严红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当。市政府经复议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没有法定依据,决定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亚泰公司主张严红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缺乏事实根据,其要求撤销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并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柏 坤代理审判员 张 云 强代理审判员 皇甫延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