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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胡小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胡小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马店路33号。代表人李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作玉、王斌,该行职工。被告胡小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与被告胡小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