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执监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陈育丰与陈育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丰,刘成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监22号申请执行人陈育丰,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彩云,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成太,男,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陈育丰与刘成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伍建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崔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