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袁成静与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静,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441号原告袁成静,女,汉族,1970年10月4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委托代理人李自强,四川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建辉,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静诉被告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袁成静以愿意与被告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成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成静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原告袁成静承担。审判员 白永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窦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