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建敏与刘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敏,刘学刚,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马建敏,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学刚,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第三人李辉,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敏诉被告刘学刚、第三人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马建敏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