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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马建敏与刘学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敏,刘学刚,李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马建敏,男,1954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学刚,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第三人李辉,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湘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敏诉被告刘学刚、第三人李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敏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马建敏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赵淑云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陈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