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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碧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碧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233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健兴,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林忠,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泉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泽曙,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泉州市。被告陈碧玉,女,汉族,成年,住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陈碧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陈碧玉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