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5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李X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刑初4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甘检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甘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3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二人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李某某男朋友刘某某见状欲制止,将李某甲往门外推,李某某趁李某甲受到强制时,用剪刀扎李某甲,致李某甲脊椎神经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判处李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是被害人李某甲到其家中,对其殴打,其才使用剪刀扎伤他,自己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儿,后二人离婚,女儿归李某某抚养。2015年3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李某甲到被告人李某某租住的房屋,二人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李某某男朋友刘某某见状欲制止,将李某甲往门外推,李某某趁李某甲受到强制时,用剪刀扎李某甲,致李某甲脊椎神经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考虑到李某某需抚养他们共同的子女,李某甲同意李某某赔偿其二万元,放弃了其余合理费用的赔偿请求权,并谅解了李某某的犯罪行为,恳请法院判处李某某缓刑。2015年3月11日,经甘南县公安局传唤,李某某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剪刀一把,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所用工具的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然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3月11日,经甘南县公安局传唤,李某某到案;3.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李某某取得李某甲的谅解。(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李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3月11日下午,我在李某某家里修理洗衣机,听到有人敲门,李某某开门后不久,我听到李某某和人吵吵,我出来看见李某某和李某甲撕扯,他俩相互抓着胳膊,李某甲要进卧室拿自己的衣服,李某某不让,李某甲拽李某某头发,李某某打李某甲,我就去拉架,掰开李某甲抓李某某头发的手,我抓着李某甲胳膊,他和我面对面,我抱着他往外推,我推李某甲的过程中,李某某还在打李某甲。(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我和李某某是2012年离的婚,离婚后我们仍在一起生活,2015年正月我出去打工了,通过打电话我知道李某某又处对象了,3月11日下午我去李某某居住的地方取衣服,李某某开门后不让我去卧室拿衣服,我们俩相互推搡了几下,这时从屋里出来一个男的,这个人和李某某一起推搡我,我被推出门外后,感觉身体飘飘的,不能动了,李某某还说我讹她。(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3月11日下午,我前夫李某甲到我家找我,一进门就说,你真行啊,把男的都领家里来了,我说我们离婚了,你管不着我,我就往门外推他,他一只手拽我头发,还用脚踹我,我就挠他,刘某某在中间拉着,刘某某往外推李某甲时,我就用剪刀捅李某甲后脊柱附近了。(六)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伤残十级。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刘某某已经将被害人李某甲控制后,仍用剪刀将李某甲扎伤,其行为始于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李某某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白晓波代理审判员  齐丽明人民陪审员  徐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