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02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笑然、董颖、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郭琦。委托代理人张翔韦。委托代理人解丽颖。被告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颖。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笑然。被告邹德海。被告张笑然。被告董颖。被告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兴国。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笑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邹德海、被告张笑然、被告董颖、被告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邹德海、被告张笑然、被告董颖、被告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七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大连顺天海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邹德海、被告张笑然、被告董颖、被告大连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玉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七被告的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明芬代理审判员  原博侠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渐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