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9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李维与崔恒、罗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崔恒,罗莉,孔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964号之一申请人:李维,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崔恒,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罗莉,女,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孔庆彪,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庆彪至���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庆彪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管仲支行的存款76460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