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闫连勇与李万国、陈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连勇,李万国,陈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5450号原告闫连勇,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国,男。被告陈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连勇与被告李万国、陈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连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又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