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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23号原告:李某。被告: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申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姚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