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陈志红与袁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红,袁文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3165号原告陈志红,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袁文魁,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红与被告袁文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红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红负担。审判员 谢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