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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与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2905号原告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卢全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一震,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许德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2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625元,由原告漳浦县民辉园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毅敏代理审判员  许惠琳人民陪审员  李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旺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