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抚州四梦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抚州四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李舰海,局长。被执行人:抚州四梦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企业法人:占某。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接到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9日对抚州四梦酒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赣)食行罚[20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抚州四梦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2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爱国审 判 员 熊青锋代理审判员 樊高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姚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