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5民初388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王婷婷,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郑志强,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志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荣雪飞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