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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正启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29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董某,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于2016年1月9日17时30分许,因停车问题与同村村民董某甲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该持铁管将董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董某甲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姜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