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91民初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贤发、沈加强与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发,沈加强,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汪佳,祝利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852-1号原告:张贤发,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沈加强,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委托代理人:章敏,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度新,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汪佳,执行董事。被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平,执行董事。被告:汪佳。被告:祝利仙,女,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发、沈加强诉被告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汪佳、祝利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贤发、沈加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汪佳、祝利仙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93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贤发、沈加强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徐应兵的房产(房屋坐落:合肥荣事达大道402号A号商住楼××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建筑面积68.85平方米)限制产权转移、抵押。二、查封担保人邓毅的房产(房屋坐落:合肥淮河路390号11幢××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庐字第057429号,建筑面积68.54平方米)限制产权转移、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 荫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