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殷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514号原告:殷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