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1民初526号原告:刘志国,46岁,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办事处永隆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博,经理。原告刘志国与被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2016年3月28日依法由审判员吴庆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志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志国诉称:2015年其在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4702元。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金龙代表公司为其出具了欠据一份,但欠款至今未予给付。故其起诉来院,要求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4702元。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刘志国在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期间,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4702元。2015年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金龙为其出具欠条一份,确认了拖欠刘志国工资款4702元的事实。此款一直未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刘志国在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营者李金龙以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名义为刘志国出具了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刘志国以欠据为凭,要求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4702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志国工资款470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蛟河市吉垄宇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庆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