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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邹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19号原告邹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经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