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永明与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明,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2451号原告徐永明,男,196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尔夫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德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童水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许昶,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明与被告浙江邦德管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永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永明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