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王小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84号原告王小乐,男,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02281—0,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西路935号。原告王小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韩尚力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