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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宋明湖与杨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084号原告:宋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