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宋明湖与杨运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1084号原告:宋某,男,生于1974年11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3年1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