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斐燕与汪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斐燕,汪德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91民初181号原告刘斐燕。被告汪德贵。原告刘斐燕诉被告汪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火东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斐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德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斐燕诉称,2015年7月被告汪德贵为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8月底前偿还,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2015年9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10天内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偿还,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汪德贵归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德贵承担。被告汪德贵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汪德贵向原告刘斐燕借款70000元,2015年9月15日被告汪德贵向原告刘斐燕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刘斐燕现金柒万元整,借期十天。借款人汪德贵,2015年9月15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故原告刘斐燕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汪德贵归还借款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汪德贵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被告汪德贵向原告刘斐燕借款7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德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德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刘斐燕返还借款7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预收取775元,由被告汪德贵承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达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