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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2016民初16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民初1655号起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甘霖。委托代理人:施广俊,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东华,系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法律专责人员。本院收到起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曾润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220kv荔宁某乙线、110kv宁某甲线,是起诉人所有的电力架空线路,上述电力线路经行被起诉人所在的增城区仙村街下围社。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包括电力线路在内的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设定的保护电力线路安全的专门制度。根据该《条例》规定的第10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154-330千伏为15米。而该《条例》第15条第四款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据此,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据起诉人调查发现,自2015年4月起,本案被起诉人在220kv荔宁某乙线、110kv宁某甲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具体种植范围为220kv荔宁某乙线#59-#61杆塔间和110kv宁某甲线#08-#10杆塔间),违法种植了速生桉树六百余棵,起诉人发现后即向被起诉人所在村委调查种植者的情况,并要求该村督促砍伐,但砍伐未果,种植者不明。今年1月,起诉人发现桉树已经长得很高并严重危及线路安全(1月25日测量发现桉树顶端距220kv荔宁某乙线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已仅余为5米,距110kv宁某甲线电力导线的垂直距离已仅余4米),起诉人再次向被起诉人所在村委发送了《安全隐患告知函》,并将线路安全威胁情况报告了增城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但仍然未能解决桉树砍伐问题。2016年2月16日,起诉人对上述桉树高度进行了再次测量,测量发现,经过短短的一个月,桉树顶端距220kv荔宁某乙线电力导线垂直距离已仅余3.12米,距110kv宁某甲线电力导线垂直距离仅余3.1米。众所周知,桉树属于速生高杆植物,根据一般认知,广东地区因气候湿热,桉树月平均生长高度可达3米,春夏季节月均生长高度更是可以达到6米,按此生长速度,本案被起诉人违法种植的桉树如不及时砍伐,在很短时间内,桉树就将直接触碰裸露在外的电力导线而直接引发火灾、大面积停电断电事故等重大安全事故,从而严重侵害起诉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被起诉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桉树的行为,是违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严重违法行为,对起诉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已构成重大威胁,而其对所种植桉树自始不享有合法的物权权利,因此应当排除妨碍,立即进行砍伐。为此,为切实保障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可能即将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起诉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起诉人立即排除妨碍,砍伐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的所有桉树(桉树约651颗,树木价值约13020元),并承担砍伐费用(约26040元);二、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起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综合上述规定,起诉人主张的被起诉人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的行为,涉嫌侵犯电力设施安全管理秩序的问题,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起诉人可以依法向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处理被起诉人的违法行为。综上,本案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友审判员 温向政审判员 萧海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