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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01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敬海与翟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海,翟志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012之一号原告吴敬海,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翟志根,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原告吴敬海与被告翟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翟志根在单县园艺办事处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土地租金110000元,案外人李明坤自愿用其名下位于上海花园小区上海大厦一单元302室房产一处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敬海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被告翟志根在单县园艺办事处农村合作经营管理站土地租金110000元(冻结期间,不经法院准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租金)。二、将案外人李明坤名下位于上海花园小区上海大厦一单元302室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过户、抵押和故意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颖 微信公众号“”